《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推动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异常低价问题,引导建立质价相符、竞争有序、绩效优良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26〕3号)。为帮助全省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现象日益突出,部分供应商以异常低价竞标,不仅直接影响项目质量、增加履约风险,损害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政府公信力。为整治这一问题,财政部于2026年1月14日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二、财政部《通知》主要内容
财政部《通知》从三个维度对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及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二)强化异常低价审查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的;
2.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50%的;
3. 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4.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将上述第1至3项的审查启动标准最高提高至65%。
(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 注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
三、山东省落实意见的重点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在转发通知中,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落实意见: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防范异常低价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一要强化需求源头管理,建立“多源比价、全程留痕”机制,系统整合利用政府采购平台历史成交数据、行业价格指数等信息。二要推广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引导供应商报列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三要细化合同关键条款,明确价格锁定机制和违约追责条款。四要实施差异化履约验收,对经异常低价审查后中标(成交)的项目,列为重点履约监控对象,可实施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付款。
(二)发挥采购代理机构作用
采购代理机构要当好异常低价审查的“协理员”和“监督员”。协助精准编制采购文件,清晰界定异常低价情形及审查程序;保障评审过程独立公正,完善档案管理,确保异常低价审查全过程可追溯;加强内控与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学习培训。
(三)强化评审专家职责
评审专家应加强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能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及时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
(四)明确供应商合规要求
供应商应诚信报价,不得以异常低价扰乱市场秩序。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