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政策解读:核心规则与实操指引
202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正式施行,配套的财政部贯彻落实意见及地方落地细则已逐步发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本国产品支持政策进入全面落地阶段。这一政策既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制度创新。
一、本国产品的核心判定标准
政策明确了本国产品的三层判定条件,三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认定框架:
境内生产属性:产品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完成实质性属性改变,即通过制造、加工、组装等工序,让原材料、组件形成拥有新名称、新特征和新用途的全新产品。仅在境内进行运输保鲜包装、简单分装、粘贴标识、打磨上漆等细微操作,不被认定为境内生产。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内生产的产品,以及取得国内准字号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属于符合境内生产要求的范畴。
境内组件成本占比达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需达到后续分产品明确的规定比例。成本核算以产品二级组件为基础,二级组件在境内生产的全额计入境内成本,不在境内生产的不计入,核算数据以企业会计记录、采购合同、进货凭证为依据。
特定产品额外要求:针对部分重点产业的特定产品,除满足前两项条件外,还需符合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的要求。
目前分产品的具体成本占比、关键组件和工序要求尚未全部出台,在相关细则落地前,只要产品符合关境内实质性生产的条件,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享受对应支持政策。财政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施行后的5年内,充分征求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意见,分批发布各类产品的具体标准,并结合不同行业发展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逐步建立动态调整的标准体系。
二、政府采购中的具体支持规则
政策对本国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作出了清晰可落地的规定:
当采购项目中同时存在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时,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直接给予2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排序。
若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包含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总和占其全部产品总成本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可对该供应商的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享受完整的本国产品评审优惠。
三、全流程实操要求
针对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政策明确了清晰的执行规范: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将本国产品标准要求嵌入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全流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得额外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冗余证明材料。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需同步公示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内容。
评审委员会:重点审查声明函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若发现声明函内容模糊、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显文字错误,需书面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认定其产品为本国产品。
供应商:需如实、规范填写声明函,逐一列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名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厂址,严禁提交虚假声明谋取中标。一旦被查实存在虚假承诺,将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在投诉或监督检查过程中,供应商需按要求提供采购合同、生产记录、会计核算数据等佐证材料,材料不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将被取消本国产品优惠资格。
四、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的明确要求
政策核心原则之一是对各类所有制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华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可平等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出台违反国家统一规则的限制性文件,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限制品牌注册地或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设置差别或歧视待遇,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针对本国产品标准相关的争议处理,财政部门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专业机构对产品生产地、工序完成情况、成本占比等事项进行核实鉴定,相关部门和参与机构对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法定保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