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全省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鲁财采〔2026〕4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政策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202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随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精神,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结合山东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认定为本国产品:
1. 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等工序,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属性改变,不包括贴牌、简单喷涂等细微操作;
2.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3. 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特别说明: 在国家具体标准正式实施前,仅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二)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及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
不适用的产品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初级产品;矿与矿物;电力、燃气、热力、水;食品、饮料及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 价格扣除: 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同时参与竞争时,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20% 的价格扣除;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时,不执行价格扣除。
2. 多产品项目: 本国产品成本占全部产品成本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可对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未达80%的不予扣除。
3. 政策叠加: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本国产品的,可同时享受支持本国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各项价格扣除在原始报价基础上累计计算。
(四)文件编制与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但不得将其设定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涉及多种产品的项目,供应商须对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80%作出明确承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同步公开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
(五)争议认定与处理
评审委员会应对《声明函》进行形式与逻辑审查,对内容不清、前后矛盾或存在错误的,应依法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